为了有效破解执行难,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加大对“老赖”的处罚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5月10日上午九点,山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李某某被胡某某诉至山城区法院,山城区法院判决李某某给付胡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8元。该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将其在内蒙古达拉特旗苏家沟煤矿工资收入转移至弟弟李某的银行账户内,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加大打击“拒执老赖”的力度,山城区法院对此积极部署,4月5日,山城区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移送至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山城分局经侦查终结,山城区检察院以“拒执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今日,山城区法院判决李某某拒执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法令兴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对于有履行能力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老赖”,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抱有侥幸心理的“老赖们”已经无处藏身,与法律对抗,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此次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判决,是自年11月实施《刑法修正案(九)》以来,山城区法院首例公开审理的对“老赖”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生效的案件,对有效破解执行难,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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