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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民因事故死亡后,其丧葬费

公民因事故死亡后,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处理?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赔偿款是对赔偿权利人的一种经济补偿

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遗产

为讨要赔偿款,孙子将爷爷诉至法院

家住山城区的张小军(化名)把自己的爷爷老张告上了法庭。爷孙俩为何对簿公堂?事情还得从张小军的父亲发生意外说起。

年3月,张小军的父亲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而去世。经过与雇主协商,雇主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万元。该赔偿款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老张,而属于原告张小军的份额17万元也一并转入老张的账户,由其保管。

张小军小的时候,父亲就与母亲离了婚,张小军一直由母亲扶养。父亲去世后,张小军的母亲独自一人扶养孩子,负担加重。她以张小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多次索要属于张小军的17万元,均被拒绝。于是张小军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老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张返还各项赔偿款共计17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老张辩称,原告所述其父亲因事故去世,雇主赔偿各种费用70万元是事实,对原告要求的17万元也无异议。但因张小军尚未成年,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自己打算待张小军成年以后再给他,在张小军成年之前,这笔赔偿款由老张代管,张小军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支出可以从上述款项中按月支付,也可由法庭代管。

法院:本案不属于法定继承纠纷,老张应返还不当得利

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张小军父亲因事故死亡,其父亲和妻子、子女依法享有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赔偿的合法权利。

本案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万元是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不能视为死者生前的遗产予以继承,而应按合法公平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进行分割。因此,本案不属于法定继承纠纷,而是赔偿权利人老张不当占有其他赔偿权利人应得到的份额所产生的纠纷,应是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系未成年人,其财产权利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故张小军的母亲作为张小军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小军主张应当享有的赔偿款份额17万元,被告老张对此并无异议,合理有据。

被告老张领取该赔偿款后拒绝支付给原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老张返还赔偿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年6月,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老张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小军赔偿款17万元。

属不属遗产

要看是生前财产还是亡后赔偿

□山城区人民法院尧苗苗

本案的关键点是: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是否属于死者遗产?对此,笔者认为,该笔赔偿款是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积极赔偿,不是死者的财产,更不是死者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

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是否属于死者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此外,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将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列,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对无法通过继承得到而本应得到的财产利益的弥补。因此,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不属于遗产。故本案不属于法定继承纠纷,而是赔偿权利人老张不当占有其他赔偿权利人应得到的份额所产生的纠纷。老张领取该赔偿款后拒绝支付原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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