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积极施救,但在随后事故处理过程中逃往外地。其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尽管当时报了警,但事故仍在处理中———
肇事者为逃避处罚而逃跑构成逃逸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吕某交通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施救,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
年11月的一天下午,淇滨区市民吕某驾驶大货车驶入山城区某路段转弯时,与一辆农用车相撞,致农用车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吕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于第二天委托他人到交管部门处理事故,后又接受交管部门的讯问,并通过交管部门赔偿死者家属元。经交管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此后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交管部门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多次传唤吕某,但吕某均不到案,并在双方民事赔偿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离家外出,杳无音信,直至年4月在外地被抓获归案。
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吕某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逃跑不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理由如下:
本案中,吕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保证了事故的顺利处理。事后,吕某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讯问并且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同时吕某还委托他人通过交管部门积极和被害方进行民事部分的调解,虽然没有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但对事故处理的态度是负责任的。所以,吕某主观上不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并非司法解释中所指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故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另一种意见认为,吕某虽在交通肇事后报案并配合事故调查,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逃跑同样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理由如下:
交通肇事罪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往往需要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构成犯罪。事故发生后,不能马上对肇事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此期间肇事者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如果其逃跑,同样造成无人承担交通肇事的民事及刑事责任的后果。
本案中,肇事者吕某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长时间销声匿迹,这种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论场所及时间段,都应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
年8月,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未积极主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为逃避法律追究,长期逃跑在外,属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视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故处理结束前逃跑都属逃逸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徐大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场所、时间的限制。
首先,我国刑法条款中所表述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没有对“交通肇事后”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其立法原意是为了加大对因肇事者逃避责任行为导致公安机关为追捕肇事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被害人民事部分得不到赔偿的打击力度。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法机关处理完毕前,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例如司法实践中肇医院后为逃避责任而逃跑的行为也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该案中,肇事者虽然事后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且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少量赔偿,但是其并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由于肇事者的逃避行为,导致被害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近两年的时间内未得到赔偿,精神上遭受进一步的伤害。公安机关为抓捕肇事者耗费大量警力,最终通过网上追逃从千里之外将肇事者抓获归案,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
其次,肇事者明知肇事结果造成一人死亡,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肇事者在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销声匿迹,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不跟家人联系,不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
肇事者的客观行为印证了其主观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既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又逃避了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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