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管辖,让这种官民以法院来解决争议的方式成为常态,久而久之,也势必会让权利逻辑与法治逻辑越来越壮大,彻底压制维稳逻辑。在一些官员那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无事就是本事。在一些民众那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知道”(nz_zhidao)带你感受一下异地管辖神奇的威力。
年12月11日,原告之一的沈福元(左)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当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沈氏三兄弟与启东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行政诉讼案,启东市长黄卫锋坐上了被告席。最近十年,江苏南通市坚持推行民告官案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并探索异地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新华社/图)
中国老百姓有一个传统智慧:民不与官斗。河南对行政案件搞异地管辖,或有望让民不再怕与官斗,让老百姓敢于站出来向不当行政行为说“不”,敢于主张与捍卫自己的权益。年11月11日,新华网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得了一组数据:河南省高院于年5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把以县政府和地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及环保类案件,让相邻县市的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立案审理。此后一年,县市政府作为被告案件增长率由此前的7%,增加至89%。民告官的意愿飙升。而且民告官的赢面也大了。在异地管辖之前,在河南,原告胜诉率只有10.18%。在异地管辖以来,河南法院一审受理异地管辖案件件,原告胜诉件,胜诉率26.1%,提高了16个百分点。赢面从十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进步神速。一个异地管辖,居然有如此神奇的威力?本地管辖,民告官难年出台的旧行政诉讼法(年5月1日失效)是没有异地管辖这回事的。其第17条对管辖权的规定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一般的行政案件就是本地管辖,哪个地方政府对你做出了行政行为,你觉得不合适,只能由本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本地管辖的坏处是可以想见的。目前,公务员之外的人员成为法官,要通过两次考试: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前者是为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者是为了取得人事部门认可的公务员编制。可见,地方法官是被当成公务员一样管理的,在人事关系上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他们的工资与经费同样受到在地方财政的影响。此外,还有地方政法委管公检法这一条线。有道是,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法官吃饭晋升都有求于地方政府,此外长时间共处一地总有人情关系。老百姓与企业来把官给告了,法官把法律的天平倾向于官也符合人性。对民告官,能不立案就不立案;立案后能拖着不审就不审;审了也把法律尽量做对官有利的解释;即使有的案件是非黑白太分明,不判老百姓赢也说不过去,但也未必执行得了。这就是民告官案子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地方化,其实就是在地方层面上,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老百姓也就尽量民不与官斗。实在遇上了不能靠精神力排解的冤屈,那就走上漫长的上访之路:如果是某个政府部门下达的行政行为,就去找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寄希望于更大的官发慈悲,用权力压制住低级官员的胡作非为。信访或越级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地方司法救济失败的一个症状。
(新华社/图)
异地管辖的法律依据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在司法改革方面,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这切中了上面说的本地管辖的时弊,其一,“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是让地方法院在人事与财务独立于地方政府,这样行政权不太容易侵蚀司法权了。“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深圳于年5月搞法官职业化,对法官实行单独职业序列管理,法官的非公务员化对应着司法权的非行政化。其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跨区管辖与异地管辖提供了法理依据。年5月,河南省高院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开宗明义,称这个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定要硬扣法律依据,当时仍有效的旧行政诉讼法显然是要求本地管辖而非异地管辖的。从文本看,“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显然来自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会决定是中央规范性文件。党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意志,可算作广义的法律或法律渊源。当时,这个规定还有一个附件《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河南省18个中级法院,大多数(12个地市)管辖权对换,如郑州中院管许昌,许昌中院管郑州。小部分(6个地市)管辖权三家轮换,如安阳中院管鹤壁,鹤壁中院管濮阳,濮阳中院管安阳。后一种更加有创意,可能效果会更好。就像三家要达成价格联盟比两家要难一样。这个规定主要内容是,除了把地市政府为被告的案子由异地中院来管辖,把县政府为被告的案子“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也由异地基层法院来管辖,此外环保类案件也异地管辖。年4月,河南高院又出台补充规定,扩大异地管辖范围,对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全部搞异地管辖。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行政诉讼法(年5月1日生效),将旧法的第17条变为新法的第18条,又在后面加上了一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有了这一条,严格地说,异地管辖才有了(狭义的)法律依据。异地管辖好处多现在终于可以说说异地管辖的好处了。我郑州中院审理你许昌的民告官案子,与许昌市没有人事与财务上的瓜葛,也没有长期共处一地的人情问题,你许昌的政法委也没法来协调我郑州的法院。这样,郑州中院就能够摆脱利益与组织上的各种牵绊,可以成为一个中立客观的第三方来看待许昌市官民的法律纠纷。所以不难理解胜诉率上升了一倍半有余。
老百姓看到异地管辖之下异地法官判决的客观公正,整个行为都变了:先前以“民不与官斗”的理由劝慰自己忍了的案子,现在为了争回自己的权益,或为了争一口气,也要去告了,异地诉讼的额外成本不过是些车费与住宿费而已;先前不信任本地司法机关而去信访上访的案子,现在可以诉诸异地的法院,比非规则化、指望青天大老爷的上访明显省了更多的钱与精力,有些上访户长年累月上访,事业荒废,代价太大了。所以也不难理解民告官起诉率与立案率的飙升。根据河南高院的数据,在异地管辖以来,赴京上访率5年来首次下降,降幅16%。有些市县异地管辖案件实现了“零上访”。这说明,在异地管辖之下,法院与法官的权威与公信力正在上升,司法救济途径对信访上访的替代效应正在显现。对地方政府来说,在异地管辖之下,败诉的风险还不低(26.1%),败诉后也挺丢脸,这就逼着地方政府在出台针对具体个人与企业的行政行为前,一定要做足功课:为行政行为找到明确可靠的法律依据,依据与正当性不足,就不要拿出来献丑与贻笑大方了;对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与企业,如果是正当利益受损,那补偿一定要足,如果是非正当利益受损,那就义正辞严。异地管辖,让这种官民以法院来解决争议的方式成为常态,久而久之,也势必会让权利逻辑与法治逻辑越来越壮大,彻底压制维稳逻辑。在一些官员那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无事就是本事。在一些民众那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维稳逻辑完全没有是非曲直,完全没有正义。说到底这是法律与法院不起作用的结果。法律与法院起作用,权利逻辑与法治逻辑才能战胜维稳逻辑。相关阅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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