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6日和27日,X县X局一党委委员、副局长(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违反有关廉洁纪律规定,操办乔迁宴,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该局党委书记、局长XX同志,对这一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参与宴请和赠送礼金,是一种严重的失职渎职,属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县纪委鉴于XX同志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事实,于年12月31日给予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这里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包括违规操办乔迁宴。因此,对XX同志的行为,应当按照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对因工作失职、渎职……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以及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关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应当注意,XX同志对党委班子成员违规操办乔迁宴没有制止、并参与宴请和赠送礼金的行为,按照新条例规定,属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处分比年条例规定更重。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最高处分由原来的“撤销党内职务”提高到“留党察看”。
XX同志的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年1月1日之前,应当依照年条例和当时的规定处理。
评析省纪委法规室: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习俗。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年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新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更加严格,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但是有的党员干部不按规定办理,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扩大到生日宴、乔迁宴、升学宴等,而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甚至借机敛财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变成了一种陋习。表面上看好像是党员干部个人的私事,实际上是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破坏社会主义新风尚的行为,长此以往,会损害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动摇党长期执政的基础。
我们党历来重视破除陋习,提倡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早在延安时,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就提出了“村上的人死了,开个追悼会”,从简办理丧事的办法。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把治理这种陋习,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中,重点进行治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治理这种陋习作为基层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省纪委、省监察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精神,制定下发的《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规定:“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和“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新的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和“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干部,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XX同志身为局党委书记,理应率先垂范,当好表率,自觉遵守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管好本系统的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使之遵守好相关规定。他却当“老好人”,不去制止他人违规操办乔迁宴,自己还参加了乔迁宴,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其他党员干部也跟着参加了乔迁宴。这种发现他人违反纪律,应当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行为,是一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XX同志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必须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否则,就要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来源:三湘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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