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鹤壁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鹤壁中院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的有关情况及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问题,鹤壁中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李瑜主持发布会。
鹤壁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孙长付在发布会上介绍,年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鹤壁市确定淇县人民法院和淇滨区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其中,淇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淇县、浚县区域内行政纠纷案件,淇滨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等区域内行政纠纷案件。年5月,鹤壁中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实行辖区内普通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与起诉市政府、环保等重大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双轨制,鹤壁中院负责审理诉濮阳市政府为被告及环保等一审行政案件。鹤壁中院实行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后,行政审判环境得到了改善、群众司法诉求得到了保障。主要表现在: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争议纳入诉讼渠道去化解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的诉讼热情普遍提高,作为被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诉的积极性普遍提高,敞开立案对一些案件的裁判更加公正,行政审判的权威得到了进一步树立,有效解决了立案难问题。
孙庭长说,无论是实行集中管辖还是实行异地管辖,其宗旨就是要避免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合法保护。从我鹤壁中院运行情况看,全鹤壁中院行政审判集中管辖和异地管辖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与支持,效果良好。
发布会上,孙长付庭长还对即将于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及特点进行了详细介绍。
1.立法的宗旨、目的出现了新变化。在立法宗旨中去掉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解决行政审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这次修改中,专门加入了“解决行政争议”,既是一个重大调整,又是一个重大突破,对行政审判的判决方式,解决问题途径都具有重要意义。
2.关于受害范围的突破与新变化。在新行政诉讼法中第12条,采用列举式,列举了12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
3.新行政诉讼法新增加了“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条款以保障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同时,也采用立法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进行了法律约束。
4.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解决了人民群众告官不见官问题。
5.关于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1)县级以上政府被告由中院一审管理,旨在减少地方对行政审判的干扰。
(2)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目前,我鹤壁中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正是在为此规定的落实提供经验。
6.关于被告主体问题的最大特点就是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其主要目的就是旨在提高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但复议机关做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管辖地问题,审理中答辩问题、判决问题,都应有新的司法解释去规范。
7.关于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审理问题。法院在判决中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做出判决,判决依据此规范性文件滋生的具体行为违法或无效。司法建议告知行政机关自行对其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置,或转交同级人大或其上级政府依职权撤销,司法权不能径行代替行政权。
8.关于判决的执行问题亮点之一就是第95条第2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元的罚款;第3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第4款,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第5款,可以对该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强化和推进依法行政。
发布会上,孙长付庭长还就记者们普遍关心的实行集中管辖后,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有没有变化?在实行集中管辖和异地管辖中,鹤壁中院都遇到了哪些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对于即将实施新行政诉讼法,鹤壁中院都做了哪些应对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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