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根据秦焕宝的申请,依法委托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涉案工程造价鉴定,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鉴定过程符合程序规定上峪乡政府上诉认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一、秦焕宝提交的鉴定材料已经上峪乡政府质证,上峪乡政府已提出书面质证意见;二、没有证据证明上峪乡政府提交的鉴定材料在鉴定意见中没有体现;三、鉴定机构对工程量进行了认真计量,按双方的施工合同计价办法,对土方变石方计价进行了调整;鉴定意见初稿完成后,一审法院向上峪乡政府进行了送达,上峪乡鹤壁市人民医院南院政府未对鉴定意见初稿提出意见;四、鉴定意见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上峪乡政府虽有异议,但未举出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