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法院一审认为:孙志钢与张利兵签订转让协议的标的不仅包括房屋租赁权的转让,还包括干洗店经营权的转让关于房屋转让问题,虽房东阮春香与孙志钢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不得转让,但后来阮春香得知涉案房屋已转租的消息后,并未行使其对房屋转让的解除权,只是表示租赁期满后收回涉案房屋,且张利兵已实际使用涉案房屋故该房屋转让部分协议应属有效,张利兵诉请返还其租赁费181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该部分即包括经营权的转让,也包括设施的转让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未洗完的洗衣票以及会员由乙方洗完为止(法院、地税局)”,但是对未使用完洗衣票,张利兵称孙志钢告知其票数大概鹤壁市山城区二手房为200张或300张,孙志钢称自己对未洗完洗衣票票数不清楚,但目前经法院查实的洗衣票就有4500张,面值59500元因双方对未洗完洗衣票票数无统一认识,使得张利兵对涉案合同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张利兵经营干洗店是利用干洗店的房屋及设备、工具继续经营,转租房屋及经营权的行为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系双方为实现同一合同目的而产生的,但房东已明确表示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租赁给张利兵使用综上应属张利兵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鹤壁市外国语中学吧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具体到本案,孙志钢应返还张利兵转让款54000元在涉案干洗店转让时,移交财产为:干洗机一台(型号为gx10j)、水洗双杠洗衣机一台、水洗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脑桌一台、一套柜台、一个储物柜、烫台一套、双人铁床一张、单人铁床一张、手推出货车、液化气具一套(包括炉盘、煤气罐)、挂衣服货架四组,因水洗双缸洗衣机张利兵已以80元变卖,不存在返还条件,应由张利兵将该款支付孙志钢故张利兵应返还因转让协议取得的财产为:干洗机一台(型号为gx10j)、水洗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脑桌一台、一套柜台、一个储物柜、烫台一套、双人铁床一张、单人铁床一张、手推出货车一辆、液化气具一套(包括炉盘、煤气鹤壁市政府信息网罐)、挂衣服货架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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