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要求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年12月,家住山城区的李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到甲公司工作。年,李某与劳务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李某与劳务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劳务公司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年12月27日,李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于年1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年9月29日,李某认为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与劳务公司未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给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于是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和某劳务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年5月~年5月)等损失20万元。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于年9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认为原告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申诉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李某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向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未依法为其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损失20万元。
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甲公司辩称,原告于年9月3日因被告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诉至法院。经调解,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2万元,作为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自此,双方纠纷已两清,原告本次起诉已经违反民诉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再受理),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某劳务公司辩称,年12月26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首次劳动合同。当时,原告年龄已达55周岁。根据劳动保险法有关规定,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才能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原告是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假如原告在年参加社会保险了,到60周岁退休年龄时,因不够最低缴费年限,社会保险部门也会一次性将个人的缴费部分即8%返回给个人,但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所以,原告是没有损失的,被告不应支付原告所谓的损失。
法院:虽未缴纳养老保险但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支持原告诉求
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于年12月27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1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虽然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给原告李某造成损失,故对其养老保险的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损失,原告李某在仲裁阶段未就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损失提出仲裁申请,且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损失请求均系独立的劳动争议内容。原告李某应当就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损失请求先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对该两项请求不予审理。
关于医疗保险的损失,原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医疗票据,不能证明医疗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年12月24日,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原告主张的“损失”原本就没有故不会得到支持
□山城区人民法院王鑫
本案中原告请求的社会保险损失包括养老保险损失、工伤保险损失、失业保险损失和医疗保险损失。
本案的关键点是原告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了,是否还能请求原工作单位赔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故在此仅就养老保险损失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原告于年12月与被告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年12月27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1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原告已经享受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虽然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对其养老保险的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文小编:天下
来源:鹤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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