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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王某冒充警察取得小学生李某的

王某冒充警察取得小学生李某的信任,并趁李某家长不在家骗取李某家中钱财。李某未满10周岁,没有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王某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受害人是否成年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年9月17日下午,刚出狱不久的王某在山城区某小学附近看到还不到10岁、脖子上挂着钥匙的小学生李某,就谎称自己是警察,说李某的同学出了车祸,医院抢救,李某的班主任让他去李某家借点钱。

李某一听是警察,还给班主任说过了,心理防备有些松懈。但李某还不放心,对王某说:“我妈妈不在家,我不知道家里钱在哪儿。”“我给你妈妈打电话问问她,你告诉我电话号码。”王某在手机上输入李某告诉他的手机号码,并让李某核对。但王某将手机放在耳边时已将电话挂断,假装和李某母亲通话。至此,李某彻底相信了王某,将王某带回家中。王某将李某家中的钱财洗劫一空。

王某用类似手段,1个月内先后在山城区、淇滨区和郑州市金水区疯狂作案6起,骗取财物价值总计元。

分歧:受害人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在研究本案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还不到10周岁,没有辨别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也没有管理、处分自己和他人财产的行为能力,不能认为是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将财产交付。对于财产的真正管理者来说,王某仍然是秘密获取他人财产,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犯罪应当主客观相统一,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受害人基于被蒙蔽而自愿带领王某到家完成财物交付,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至于被骗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民法通则基于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民事主体的划分界定,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

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年4月,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实施诈骗案件6起,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田昊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本案来看,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自称警察虚构李某同学发生车祸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李某信任后,随其来到家中取财,是诈骗行为。

王某的骗术并不高明,却能屡屡得逞,这值得我们反思。

在这里要提醒孩子们,有陌生人询问自己个人情况时一定要提防;独自在家有人敲门时,先从猫眼儿看清来的人是谁,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不要吃陌生人给的零食,不要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学校在平时也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孩子们对一些常见的骗术了然于胸,时刻保持警惕。家长平时要不间断加强对孩子的防骗教育,让孩子免受伤害、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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