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申平,原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水泉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申伟,原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水泉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人王某,原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水泉村治安主任
2001年3月9日,被告人申伟、王某商议后,又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申平讲,想再用该村征地款质押贷款,申平又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该村征地款13万元作质押,给被告人申伟、王某贷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因怕被人知道此事,在给各村民小组分征地款时,经被告人申平与二被告人同意后,于2001年6月7日,申伟以上峪乡水泉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13万元作质押贷款10万元,归还了该村征地款13万元作质押的贷款10万元,因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农业银行鹿楼营业所从该村第二村民小组作质押的13万元征地款中扣除鹤壁市政府副秘书长7万元,至今该7万元未归还该村第二村民小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平、申伟伙同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将第一次贷款连本带息全部归还,故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又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出,对三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结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2000年11月29日,被告人申伟、王某商议做生意因无资金,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申平讲,想用该村征地款作质押贷款被告人申平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该村征地款7万元作质押,给被告人申伟、王某贷款5万元用于做生意被告人申伟、王某于2001年3月3日将5万元本息归还
中国法院网讯 (张燕平) 三村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鹤壁外国语中学网站个人进行营利活动2006年7月27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分别对三被告人申平(化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申伟(化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平亲属退出挪用的公款2.33万元,被告人申伟亲属退出挪用的公款2.33万元,被告人王某亲属退出挪用的公款2.34万元,三被告人已将7万元公款全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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